http://www.3456.TV/xiehui/3456_hasa 2010/4/16 13:43:00 浏览次数:1868
河南省种子协会章程是由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省科协批准,省民政厅核准生效的。章程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条例和协会实际情况,是协会工作的行动纲领。几年来,对协会的工作和发展起到了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原章程在某些方面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有些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本次修改是在原章程基础上对部分章节的内容进行了少量修改,未作大的改动。
本次修改的重点是要突出和加强协会在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自律、反映会员对党和政府对种子工作的意见、行业保护,以及更多地参与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现将具体修改内容报告如下:
一.修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在协会的宗旨中增加了“反映会员对种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协会的业务范围中,根据近年来协会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种子市场的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种子贸易中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况,进行了一些修改。款:为了在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规章的制定中,能从根本上保护会员的利益,使会员的意愿得以体现,增加了“组织会员参与种子产业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了发挥协会会员中科技人才的技术、信息优势,第四款增加“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纠纷仲裁及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随着协会组织开展行业信息发布、产品交易活动的需要,增加了第五款“组织、开展省内行业会展活动和其他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第七款增加了“促进种子技术及贸易交流与合作。”增加了第十款“协助会员参与国内、贸易争端的诉讼活动。”
第八条:第四款增加“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可吸收具有学士学位的准会员、学生会员和在个人会员中评定或授予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对种子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我会与国外相应学会和组织进行合作和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